2019年董某向劉某借款3萬元用于家庭生活,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妻子王某也在場,并提供了身份證復印件。事實上董某與王某已于2015年經(jīng)法院調(diào)解離婚,但王某離婚不離家,兩人一直共同生活,對外仍稱是夫妻,并還生育一子。
那么,王某是否需要和董某連帶償還此筆債務?
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(guān)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(jié)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》第十一條規(guī)定: 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(chǎn)、生活而形成的債權(quán)、債務,可按共同債權(quán)、債務處理。
本案中,董某與王某離婚不離家,對外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,可以認定為同居關(guān)系,而且借款用于共同生活,所以屬于同居期間共同債務,王某需要和董某連帶償還借款。
(來源: 首都律師以案釋法講堂)
